記者還了解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明確規定了一律開除黨籍的處分,對“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則明確規定了“應當開除黨籍”的處分,其中第111條則規定了“在經濟監督、執紀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職,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免予刑事處罰可以保留公職,成為了領導干部違法違紀處罰的最后一根稻草,頗有爭議。”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案中的藥監部門,與群眾健康安全有著最為密切的關系,且兩人均系涉假藥案而構成徇私舞弊職務犯罪,顯然已經不適合再擔任領導職務。他們沒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當的懲罰,且仍然可以當公務員并擔任領導職務,不僅削弱了案件查處的力度,還減輕了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威懾、教育作用,給群眾的印象是以權牟私、違法犯罪的成本太低。建議應當在立法或行政法規中規定,職務犯罪中的故意犯罪案件被告人,不得保留公職、而且應剝奪再任公職的資格,以純潔國家工作人員隊伍。
來源: 法制日報 編輯: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