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接到讀者投訴稱,江蘇省揚州市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判處徇私舞弊罪,但至今還擔任原職務。讀者提出質疑,要求記者向組織部門予以核實,了解原因。
經過仔細了解核實,記者很快證實了投訴中的相關事實:2006年七八月,揚州市江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揚州友好醫院使用假冒洛賽克奧美拉唑腸溶膠囊案件過程中,發現該藥系南京市魯星醫藥有限公司程建平、童小兵所銷售,銷售額為人民幣109190.4元。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明知該銷售假藥的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調查,并于2009年2月先后被取保候審。2009年5月19日,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檢察院向維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正式對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出指控。
經過開庭審理,法院認定了被告人金道春、呂國樂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實,于2009年5月26日對該案作出了判決,支持了公訴機關指控,但鑒于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歸案后坦白認罪態度較好,且屬犯罪情節輕微,對兩人均作出了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記者還了解到,洛賽克奧美拉唑腸溶膠囊可用于十二指腸潰瘍、胃潰瘍和返流性食管炎、消化道疾病卓——艾氏綜合征的治療。但患者使用假冒藥物,將對身體產生較為嚴重的影響,且會貽誤病情治療。
為了證實兩人目前任職情況,記者于6月11日電話連線了江都市委組織部干部科。當記者問道現任藥監局長是哪位,“呂國樂。”一位工作人員脫口而出。但當記者問道為何被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以繼續擔任這一較為重要崗位的領導職務,這位工作人員就推脫起來,難以解釋清楚。記者在該局網站上,也清楚地看到局長分工介紹和截至目前兩人正常的公務活動信息。
記者向有關組織部門求證了解到,《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有著明確的規定,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規定了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目前對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的確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處理方式,實際操作中有的認為構成犯罪了應當開除公職,有的則認為可以保留公職。”一位組織系統的業內人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