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界的腐敗問題最近引起了極大關注。25日,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院開庭審理了原紅河奔?;@球俱樂部董事長兼總經理韓志昆涉嫌貪污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紅河州檢察院指控韓志昆涉嫌三項罪名。一是挪用公款罪。在2002年9月、2004年3月先后擔任紅河州體育局局長、紅河奔?;@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韓志昆利用職務便利于2003年在一家公司的擔保下,與建設銀行蒙自縣支行簽訂個人消費額度借款合同,借款15萬元用于自己裝修住房,2005年借款期限屆滿時,韓志昆尚欠14萬余元,擔保公司替他還了錢。后韓志昆指使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財務人員用公款將欠款還給了擔保公司。
二是貪污罪。2005年8月,韓志昆指使蒙自縣一家公司把替紅河奔?;@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的廣告收入中的50萬元,轉賬到某房地產公司賬上作為自己的購房款定金,后又指使紅河奔?;@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財務人員以預付工程款的名義,從國家體育總局籃球運動管理中心下撥給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的經費中拿出50萬元,轉賬到該房地產公司賬戶作為購房款。韓志昆將上述100萬元資金加上其他資金后用于購買蒙自新天地商業街B3商鋪歸自己所有。
三是挪用資金罪。2008年5月28日,韓志昆與馬某某簽訂購銷鉛礦合同,獲得了200萬元合同款。韓志昆在交付價值50萬元的礦后,無法再繼續履行合同,遂于當年11月指使蒙自一家公司從代為管理的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廣告收入中支付給馬某某15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追究韓志昆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提出了根據指控罪名,對被告人分別處予無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9年的量刑建議。韓志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表示不能接受。辯護律師則認為2007年改制時,政府把奔牛俱樂部所有的動產、不動產都一次轉讓給了韓志昆。辯護律師對三項指控全部做了無罪辯護。
案件將擇日宣判。
來源:新華網(鐘旭)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