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證被曝造假
靈壽縣原法制科長說,宋書春等人的拘留證無原始存根,不符合拘留證開出程序
要治病,還要給人賠償,宋書春說,家里的糧食和牛都賣了。而去年剛考上高中的小兒子,春節后選擇了退學到石家莊打工。
認為自己遭遇了冤屈,今年春節過后,宋書春等人相約到市里上訪。消息泄露了,鎮干部聞訊趕來,堵在村口好幾天,讓他們放棄上訪。
“當時的鎮書記給我們說,你們現在不是取保候審就是緩刑,一去告狀,公安局肯定把你給抓回去。”宋新華稱,他一聽就害怕了。
不過宋書春等人并沒完全放棄,而是想辦法反映情況。但事情的發展,令宋書春始料未及。
今年3月,靈壽縣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長張文慧實名舉報該局的拘留證造假。
“宋書春、張相國、宋新華、曹雙平、張合社和張云良的刑事拘留證都是假的,6人的刑事拘留證在法制科拘留證文書底聯中都沒有存根。”3月12日,張文慧跟記者說。她稱,自己正是因不愿幫助作假,而被停職。
張文慧介紹,拘留證的開出程序為辦案民警先向法制科提出申請,法制科對案卷進行審核后,做出拘留證呈批表,由法制科負責人簽字、主管局長簽字,然后由法制科開具一式三份的拘留證,一份存根備案,一份交羈押的看守所,另一份則交由辦案機關入案卷。
張文慧稱,去年秋山村發生分地糾紛后,局里曾圍繞此案開了多次通氣會,局長張慶華提出先把人拘了再說,但辦案人員提出不夠刑拘條件,張慶華則讓法制科開假拘留證,先拘人再說。
“如果不夠刑拘開拘留證,甚至造假拘留證,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區別,這是違法犯罪行為。”張文慧稱,她因此拒絕開拘留證。期間她請了產假,7月21日回到單位上班后,她發現6人被刑拘,但未發現6人的拘留證存根。
卷宗顯示,宋書春等人拘留證編號為:靈公刑拘字(2009)162號、163號……167號,開具日期均為5月19日。張文慧介紹,拘留證的編號與日期在存根中有著嚴格順序,無法造假。但這些拘留證的時間與編號無法匹配,“我知道公安局造假了”。
張文慧提供的靈壽縣公安局2009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間的拘留證原始存根復印件顯示,2009年5月18日填發了147號拘留證、5月20日填發了148號與149號……5月28日填發的161號。按此編號,宋書春等人的拘留證162號等,應是5月28日之后開出,但5月19日拘留證就已開出并實施了拘留。
“存根中,5月19日根本沒有填發拘留證。所以,注明填發于5月19日的6張刑事拘留證,是假的。”張文慧說。在法制科的刑事拘留人員登記表上,宋書春、張相國等6人的名字,被打了標志,旁邊備注了一句話———補:張局長另用臺賬。
張文慧稱,她找到局長張慶華問此事,“我話還沒說完,張慶華就說,這事你不用管了,也不用你承擔責任。法制科有新的負責人了。”
另一本灰色臺賬
一名公安系統人士透露,幾乎每個公安局都有兩本拘留臺賬,其中一本用來“靈活執法”,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錢
張文慧稱,2007年張慶華調任靈壽縣公安局局長以來,曾多次要求法制科另做一本刑事拘留證臺賬,不用入存根的,而另一套真的則留待檢查。
“拘留證不留存根,就意味著,許多可能夠不上刑拘條件的,也能刑拘,反正只有公安局法制科和局領導才能知道有無存根入賬,如果法制科配合造假的話,將很難被發現。”
在張文慧看來,對公安局刑拘執法的監管存在制度漏洞,因為開具的整個流程都是在公安系統內部循環,而接觸存根的只有法制科的人和局領導。
石家莊市下轄縣的一名公安局副局長透露,其實很多公安局都有兩本刑事拘留臺賬,一本應付上級檢查,一本用來“靈活執法”,這是公安系統內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潛規則。
他介紹,另一本刑拘臺賬背后其實是一條巨大的灰色利益鏈。
“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錢。發生糾紛后,當事一方希望把對方抓了,你需要送錢打點吧;被抓進去了,想出來,你還得花錢。
如果能控制了這本臺賬,就可以抓放自如。反正又不備案,造假被發現的機會太小了。”這名副局長說,一些公安局對嫌疑人的刑拘已不是為了案件順利進行,實際上,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一塊“唐僧肉”。他介紹,辦取保候審后,保證金一般都會被沒收,“理由?隨便找個就可以。傳訊不到、私自變更居所、串供等等,借口太多了”。
“保證金99%罰沒”
一名所長說,保證金99%會被罰沒。而靈壽縣原法制科長稱,為了得到保證金,許多派出所的傳訊成為形式
多名石家莊市公安系統人士稱,每年市局都會給下轄各縣局下達抓逃指標,該指標是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許多縣局又將指標分包到各個基層派出所。這種情況下,有很多夠不上刑拘條件的被刑拘,然后說成逃犯。
3月14日,靈壽縣公安局下轄一派出所所長稱,抓逃指標外,2008年底以前,縣局每年還給派出所下達任務款指標。靈壽縣下轄派出所,山區有礦的,每年繳納5萬元,普通平原區,3萬到4萬不等。他稱,派出所每年的所有支出,都要自行解決。
該派出所所長稱,為完成任務,他們只能多報刑事拘留案件,通過罰沒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來解決。“保證金,99%都會被罰沒。保證金是通過縣局專用賬戶交到縣財政,縣財政一般都會全額返還給縣局,然后辦案的派出所再到縣局按比例領取。縣局一般是扣掉任務款,都會返還給我們”。
張文慧證實了該派出所所長的說法。她提供的靈壽縣公安局2009年7月8日至9月4日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通知書存根顯示,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該局沒收保證金約14萬,罰沒理由,基本是“沒有及時到案”等。張文慧稱,“許多辦案的基層派出所,為了得到保證金,傳訊就成了形式”。
3月15日,靈壽縣公安局長張慶華否認曾向派出所下達任務款指標,他稱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罰沒,都是嚴格遵循司法程序的。他承認曾跟張文慧說過制作另一本臺賬的事,“但只是隨口說說,沒有當真”。
而宋書春說,他慢慢明白了為什么非要刑拘他們。他堅定地認為,自己被判刑,就是因為沒交取保候審保證金。
“案子有瑕疵”
靈壽縣公安局長稱,刑拘6村民案,法律文書的程序有問題,不過后來已補上了存根
“法律文書造假,是觸犯刑法的。我必須向上級反映,否則作為法律文書制作和保管單位負責人,我也要負責任。”張文慧稱,在發現宋書春等人的拘留證造假后,她開始不斷向上級反映此事。
3月15日,靈壽縣看守所所長康新說,看守所沒機會、也沒權利和義務去核實拘留證是否入檔備案。“我只看辦案機關帶來的拘留證上是否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局長的手章。”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同級檢察院駐看守所的監所科負責對看守所所有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駐靈壽縣看守所監所科科長陳習中稱,2009年7月10日靈壽縣看守所才啟用,之前監所科還沒進駐,不知看守所啟用前還羈押過疑犯。
他介紹,監所科只負責法律文書的形式監督,檢查看守所收押疑犯時,是否有拘留證,至于拘留證真假則無法辨別。
3月15日,靈壽縣公安局長張慶華稱,宋書春等六人的案件辦理的確有瑕疵,法律文書的程序有問題,但已經將拘留證存根補上了。
張慶華稱,當時秋山村民的糾紛,有向群體性事件發展的苗頭,盡管可能確實夠不上刑拘條件,但不刑拘的話,可能會發生更大騷亂,“維持地方穩定,必須那么做”。
3月16日,負責調查張文慧舉報案的石家莊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彭超英稱,“省廳和市局都查清楚了,不存在張慶華打擊報復張文慧一事,靈壽縣公安局辦理宋書春等6人的案子是有瑕疵的,我們已經找張慶華談過話,文書程序錯漏已經改過來”
彭超英稱,拘留證是真的,根據當時實際情況,對6人刑拘是控制群體性事件發展的措施,“可能當時刑拘有瑕疵,但兩害相比取其輕”。
對于這樣的說法,宋書春一聲長嘆。
說起被拘留的日子,又說起拘留證的事,宋書春的手開始顫抖:“這法律還讓人相信不?”
目前,張文慧仍在實名舉報拘留證造假。她認為,假拘留證背后的灰色利益鏈條對司法嚴重侵害,“我要解開這個黑蓋子”。
至今,張相國、宋新華等5人交保證金近一年了,他們涉及的事沒有下文,沒人再找過他們,保證金也未退還。
而宋書春說,自己血壓越來越高,頭痛也越來越嚴重了。經歷了刑拘的日子,家里人覺得他“一下子老了10歲”。
來源:新京報 編輯:馬原